欧洲人权法
授课教师:何志鹏副教授
授课时间:2006年9月—11月
授课对象:2006级欧盟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规定课时:32课时
成果形式:教科书
子项目负责人:何志鹏副教授
第一章欧洲理事会体系下的人权保护
一、历史背景
二、机构
三、《欧洲人权公约》的范围
四、《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原则
五、《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下的具体权利
1.生命权
2.禁止酷刑
3.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4.人身自由与安全
5.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6.刑事程序方面
7.保护私人及家庭生活
8.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
9.表达自由
10.集会与结社自由
11.财产保护
12.受教育权
13.自由选举权
14.迁徙自由
15.免受歧视的自由
六、公约第8条至第11条所共有的限制
七、权利的滥用
八、紧急状态下的克减
九、保留
十、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
十一、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
十二、部长委员会的职能
十三、《社会权利宪章》与社会权利保护
十四、成就与展望
十五、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章欧洲联盟体系下的人权保护
一、历史发展
二、机构设置
1.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2.欧洲联盟理事会
3.欧洲议会
4.欧洲委员会
5.欧洲督察专员(Ombudsman)
三、欧盟人权法的法律渊源
1.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条约
成员国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
上述条约的补充条款
各成员国代表在理事会内以各国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
2.欧盟的次级立法
条例
指令
决定
欧洲法院判例
3.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
四、欧盟人权法与成员国法的效力等级及关系
1.优先性
2.直接适用性
第三章欧洲人权保护两种机制的关系
一、联系与区别
二、欧洲人权公约对欧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