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不同国家银行业市场集中的方式不同
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尽相同,各国银行的集中方式也各异,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自然演进型
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市场经济发生、发展得早,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各项制度较为健全,所以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的集中多是自然演进的。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银行业经历了自然的、渐进的、很少人为干预的发展演变过程。同英国经济和金融体制的自然构造方工相适应地、自然地实现的。在20世纪初,随着生产的集中,银行业内通过股份制大银行兼并小银行、城市银行兼并乡村银行等方式,实现了银行业市场的集中。到1921年,最大的11家伦敦清算银行经营着2500个以上的分行,形成了大银行高度寡占的市场结婚。二战后,英国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的集中尤为突出,形成了“四大行”(巴克莱、国民西敏寺、米德兰和劳埃德)寡占地位的市场结构。在英国银行业演是的过程中,政府采取的不是干预政策,任其发展。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自然、渐进、磨擦震动小,符合社会要求,市场效率较高。
2.行政干预型
就是适应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政策干预使银行业趋向集中。特点在于:一般是在历史发展潮流的基础上进行的人为干预推进;发展方向、集中程度、集中形式在较大程度上按政府的意愿和政策方向发展;不确定的因素在于人为的色彩过重,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效益的适应程度如何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制度性因素。
行政干预型的型代表是赶超型国家,如后起的日本、德国、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银行体制的构造方式都是典型的人为构造方式,其银行体系从一开始是一种高度人为集中。其中又分为人为促进股份银行的寡占、人为形成国有银行同时实现寡占等两种不同类型。日本、德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高度集中度则建立在国有银行寡占的基础上。
日本银行的集中在一占以后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型。在第一世界大占期间日本的银行集中发展较快,合并的规模扩大。在1920年的经济危机中,日本通过修改《银行条例》,进一步简化银行合并手续。1927年日本公布新《银行法》,提高银行开业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修改《银行合并法》,使日本银行业的集中程度迅速提高。1931——1945年是日本银行业走向更加集中的时期,银行数目由1932年的538家迅速下降58家。二占后,日本政府建立了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资金融中枢。这种以政府法令政策形式进行的银行整顿、淘汰,顺利而迅速地达到以了银行集中的目的,同时大银行也进一步在银行业确立了寡占地位。
从二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初,原闻邦德国银行集中程度的降低和提高都是为人地强制进行的。战争结束后,在占领当局的管制下,其三大银行被迫分割成30个小银行,被分为别限制在一个州的范围内活动。50年人工,随着经济和政治形势的改变,被拆散的三大银行又于1956年重新合并建立,信用合作机构也由1957年的11795家减少到1959年的4443家。
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就积极鼓励大银行购买中小银行股权和促进中小银行合并的政策,银行业的集中趋势相当明显。1950年巴西尚有商业银行350家,1975年有117家,1990年只剩下78家。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业都是通组建国有银行、由国有银行寡占市场的。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还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苏丹和坦桑尼亚都实行普遍的银行国有化,国家银行集中垄断全国90%以上的存货款业务。同样,到了20世纪60年代,埃及、叙利亚和伊拉克的所有银行都由国有银行进行垄断。如埃及的银行业就是由四大国有银行垄断。
3.司法抑制型
其特点是对银行业的市场集中是通过法令和政策约束市场的方式现实的。美国是该类型的典型代表。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素,美国积极倡导竞争和效率,并为此制定一系列的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长期以来形成了单一银行制,使得经济金融领域竞争程度较高。这种类型力求在保持银行业的效率与垄断之间达到平衡,所以美国的银行企业数量较多。但在经济的内在规律——资本的集中规律和不断的金融创新等因素的作用下,银行业集中度在司法抑制型的美国仍然不断提高。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里根政府的鼓励,在美国掀起了一股银行合并风潮,经过十多年的合并收购,美国银行数目已由80年代初约15000家下降到1997年度的9530家。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分业经营的限制,此后发生的美国大商业银行与大投资银行的兼并案更加剧了美国银行业的集中趋势,提高了美国银行的集中度。
2.12不同国家银行业的集中度差异较大
银行业的集中度在不同国家很大差异。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的集中度较高。例如英、日本等国,前10家银行拥有90%以上的总资产。加拿大1991年初8家国内银行持有90%的银行资产,5大家银行持有80%以上的银行资产。丹麦1990年邓一丹史克银行和统一银行这两大银行共同中有了国内市场60%的业务。这些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支银行制,所以大银行地位很重要,银行的集中度也较高。
德国银行的集中度受德国长期实行的混业经营制度的影响,较英国和日本等国低。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分类中,按照银行从事的业务活动的范围,将德国的银行为综合性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性金融企业。综合性银行是由商业银行、信贷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四部分组成,其中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全能解行。专业银行则是指从事存款、贷款或证券等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
在综合性银行中,德国资产数量最大的四大银行为德意志银行集团、拜尔抵押承况银、德累斯顿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集团,2001年按照资产计算集中度为16%,即CR4=16%,见表2—1。
表2—12001年德国商业银行按照资本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细分表(%)
综合性银行中有的 市场份额 |
其中: |
大银行:CR4 |
区域性银行 |
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 |
28 |
16.1 |
9.9 |
2 |
但近年来德国银行的集中度呈不断提高的趋势。例如,德国2001年底共有2700家银行(按总行数目计算),这比1990年底下降了40%。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数目也明显著下降。从1992年底到2001年底,德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下降的比例大约18%,相应地,银行密度提高了。1992年,一家分支机构服务1510名居民,而到2001年,则要服务1880名。与德国银行不断加强的国际化相适应,德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数目不断增加,见表2—2。
表2—2德国银行数目从1990年到2001年的变化
|
1990 |
1992 |
2001 |
总行数目 |
4719 |
4200 |
2695 |
分支行数目 |
44345 |
49186 |
41139 |
国内银行总数目 |
49064 |
53386 |
43834 |
外国分支机构 |
391 |
460 |
753 |
美国的金融体系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私人和政府专业性信贷机构与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在美国的外国金融机构组成。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度及联邦政府的前法律限制了其中度的提高,美国银行集中度远低于欧州、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导致全国银行业低集中底的主要因素是跨州银行业务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在地理上美国只有国际性银行而无全国性银行,主要由大量小规模的银行构成。
但20世纪60—70年代大量出现的洲际银行控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单一银地制度的限制,提高了市场集中度。1970年,全国银行资产份额分配如下:GR5为14.0%;GR10为21.4%;GR25为32.8%;GR50为41.1%; GR100为50.4%。到1990年,GR5降至13.2%。在最大的5 家失去市场份额的同时,其他大集团开始增加他们的份额。GR10增至21.9%,GR25上升至38.1%,GR50为52.7%,GR100则从50.4%上升至64.8%。最大100家资产份额的增加应归因于地区和跨地区银行的扩张。另外,由于银行合、兼并的原因,也使集中度提高,到2002年6月30日,美国共由1亿美元及以上资产的商业银行3547家,按照资产计算的美国银行GR4为30%,GR8为39.87%,GR10为42.77%,GR20为51.94%。详见表2—3。
表2—3美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单位:万亿美元)
|
1990 |
1993 |
1996 |
1999 |
银行机构数 |
12370 |
11001 |
9576 |
8698 |
总资产 |
4.22 |
4.23 |
4.8 |
5.47 |
前50大银行持有资产比重(%) |
55.3 |
59.7 |
66.6 |
68.1 |
关10大银行持有资产比重(%) |
25.6 |
31.6 |
38.5 |
44.8 |
美国国内储蓄总额 |
2.93 |
2.76 |
2.85 |
3.08 |
前50大银行储蓄比重(%) |
48 |
51.5 |
56.9 |
58.2 |
前10大银行储蓄比重(%) |
17.3 |
22 |
26.2 |
33.6 |
前50大银行存款比重(%) |
48.2 |
49.7 |
58.2 |
61.9 |
前10大银行存款比重(%) |
20.0 |
22.9 |
29.6 |
36.9 |
资料来源: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4p.)
荷兰金融体系是由银行、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和其他专业化的中价组织共同组成。荷兰大多数银行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随着荷兰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贸易部门的发展而出现、发展的。所以,尽管荷兰始终实行德式混业经营制度,但因对外开拓的需要,荷兰在国外建立了众多分支机构,外国资产约占荷兰银行全部资产的1/3,而荷兰国内的银行资本则高度集中。20世纪90年代初,包括在100多家银行在内的金融业市场中,最大的三家银行(ANN Amro,Rabo,NMB Postbank)几乎占据了全部金融部门资产和资本总量的80%。其他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市场集中情况,见表2—4。
表2—4各主要发达国家银行资产的集中度(CR3,%)
|
1990 |
1994 |
1997 |
澳大利亚 |
86.8 |
56.7 |
59.2 |
奥地利 |
72.2 |
71.2 |
74.7 |
比利时 |
63.2 |
60.8 |
83.2 |
加拿大 |
57.9 |
56.9 |
58.9 |
丹麦 |
48 |
76.7 |
75 |
芬兰 |
90.2 |
85.6 |
98.3 |
法国 |
26.8 |
45.9 |
46 |
德国 |
27.2 |
40.7 |
54.1 |
意大利 |
38.6 |
33 |
37.4 |
日本 |
23.2 |
20 |
24.8 |
荷兰 |
78.4 |
66.6 |
83.3 |
挪威 |
95.7* |
79.8 |
86.5 |
瑞典 |
1** |
83.9 |
92.6 |
英国 |
49.2 |
54.9 |
52.9 |
美国 |
22.6 |
16 |
19.9 |
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集中度呈从高到低的变化过程。一些发展中国家银行与新政权相伴而生,是国家实现赶超战略的重要工具,集中度较高,见表2—5,风险隐藏多。但在金融自由化等因素的影响下集中度有所降低,大部分国家在经过初步发展后,对银行进行私有化和开放即金融自由化改革,集中度经历了一个从行政推动的高度集中到金融自由化作用下的集中度降低的过程。
例如,20世纪80的代早期,希腊金融业受到严格管制,其许多特殊与受压抑的金融体系相似:银行的集中度高,且基本上由国家控制。1985年,银行业有33家商业银行(14家希腊国内银行、19家国外银行)和8个信贷机构,但其中三个最大的金融企业拥有64%的私人存款和63%的私人部门贷款,包括三人最大银行的8个商业银行和所有专业信贷机构由国家控制。80年代中期以来,希腊金融自由化的进程逐渐展开,银行的集中程度下降。1990年国家控制的商业银行拥有所有存款的79.2%(1980年为87%)和银行贷款的75.2%(1980年为84.6%)。
国家/地区 |
GR |
外国银行 |
银行资产/金融资产 |
印度 |
45.00 |
8.30 |
80.00 |
印度尼西亚 |
31.80 |
3.70 |
91.00 |
马来西亚 |
39.00 |
21.00 |
78.00 |
泰国 |
69.90 |
6.40 |
25.00 |
阿根廷 |
37.50 |
21.70 |
98.00 |
巴西 |
49.40 |
2.80 |
97.00 |
智利 |
46.70 |
21.40 |
62.00 |
哥伦比亚 |
24.50 |
3.60 |
86.00 |
墨西哥 |
61.90 |
1.20 |
87.00 |
秘鲁 |
71.20 |
19.20 |
91.00 |
委内瑞拉 |
56.10 |
44.70 |
90.00 |
沙特阿拉伯 |
65.90 |
2.70 |
6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