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

授课教师:何志鹏副教授

授课时间:

授课对象:2006级法学院本科生

规定课时:32课时

成果形式:教科书

子项目负责人:何志鹏副教授

第一章欧洲联盟的历史发展

一、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巴黎条约)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

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7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上述条约于1987(欧洲共同体条约)、1992(欧洲联盟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

四、欧洲共同体(《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1987)

五、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联盟条约》,1992)

六、欧盟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原初的三项条约及其修正本

——经济一体化

——经济与货币联盟

——补充权力

——将欧洲经济共同体命名为欧洲联盟

2.第二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在外交与安全事务方面的决策程序和共同行动

3.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

庇护、移民、与吸毒作斗争、反对国际欺诈、在民刑事务上的司法合作、在恐怖主义等问题上的警务合作

第二章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与成员国

一、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

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二、欧洲联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

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三、欧洲议会

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信任票。

四、欧盟委员会执行机构

五、欧洲法院最高司法机关

包括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享有广泛的司法权,可以直接受理所有涉及共同体利益的各种案件,有权应成员国的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

六、欧盟的其他组织机构

1.审计署

2.欧洲中央银行

独立于欧洲联盟机构和合格成员国之外,主要任务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统一管理欧元的汇率等。经济与社会委员会

3.欧洲投资银行

七、成员国 27个,各自的加入程序与过程

第三章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一、欧洲联盟法律的概念

欧洲联盟法与欧共同体的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1.欧盟的基础法律

创建共和体的三个基本条约及后续条约:1965年《合并条约》、1970年4月和1975年7月《财政预算条约》、1975年5月《欧洲投资银行条约》、1976年《欧洲议会普选条约》、1985年《加入协定》、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

2.欧洲联盟的派生法

条例、指令、决定(特指决定、其他决定、一般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和意见则具有指导性

条例:具有普遍意义,所有部分都有法律约束力

指令:对接受指令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一般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在转化前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可以在其国内法院援引该指令进行诉讼。

决定:对接受决定者具有约束力

3.由欧盟或其机构签订的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或外部的条约与协定

4.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判例

竞争法的若干规定、关税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制的。

第四章欧洲联盟的立法程序

委员会、理事会、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地区理事会五个机构有参与立法的权能;每一机构都有其文件形式和计数体系四个基本程序:协商、同意、合作、共同决定委员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理事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议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地区理事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

第五章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用

一、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性是《罗马条约》赋予条例的一种法律属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对成员国应尽的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

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任何附加条件;

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很完善,直接效力原则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的。

二、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

当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欧盟法律的制约,欧盟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该原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的。

该原则是以其成员国将本国在国内法中特别是宪法中确认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欧盟部分转移并且限制主权作为法律基础。

欧洲联盟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原则,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从而使欧盟法律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任何成员国的公民、法人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的规定,向欧洲法院起诉本国或他国政府、机关或企业的违法行为。欧洲法院的裁决可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

第六章欧盟法院与初审法院

欧共体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建立及其司法活动,首先并且最早依照法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法院的模式形成的。

英美法系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两种传统方面